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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成国际商务(香港)有限公司
>>瑞士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890年9月26日的法律(经修订);1929年4月24日法令(经修订)。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使用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褥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反道德的;
(3)欺编性的;
(4)凡作为国家或公共机构的任何标志;
(5)商品的通用名称(以英、法、德、意语衡量)。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15份商标黑白图样(不大于8 x 8cm,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要求注册彩色商标的,须另提交5份彩色图样;申请人住址,营业地证明;经认证的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证(应译成法,德,意文中的任何一种)。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联邦知识产权局提出。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作出答复(可要求延长3个月)准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无异议期的规定。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2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2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提出(可宽限6个月)。申请续展须提交申请注册的所有文件。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不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须与企业一起转让,须经有关部门登记。许可不需要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