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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成国际商务(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新加坡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39年2月I日生效的商标法;1968年5月的商标规则(1983年修订)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便用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善意使用者除外);
(2)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词汇;
(3)红十字:
(4)与王室或皇室的纹章、盾章或其它标志相似的;
(5)欺编性的;
(6)化学元素或化合物的名称。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8份商标黑白图样;电铸版。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提出后,申请人可以要求登记人正式检索或提出初步意见。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2个月为异议期(可申请延长2个月)。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7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4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可宽限1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委托书。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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