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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扣税凭证问题汇编<<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是否可以用来进行税款抵扣?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但需注意的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抵扣凭证经认证后,出现哪些认证结果的,该件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4、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抵扣的情形。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进行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四、哪些项目即使纳税人取得正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得进行税款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