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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成国际商务(香港)有限公司
>>注销税务登记<<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范围和时间
企业某种经济活动行为的中止和改变将会引起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双方 (即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税收征纳关系的终止,因此,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章第一节第10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之前,应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况应进行注销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歇业、撤销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照规定无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经营地点、住所迁移而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在被吊销执照之日起15 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程序
1.报送注销申请应报送下列有关材料:
(I)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
(2)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
(3)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已领或已购买未用的发票、发票购买簿、缴款书。
(5〕税务机关发给的一切证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交回已领未用的缴款书。
3.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部门核销已用的发票,交回已领未用的发票和发票购买簿。
4.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管理部门交回税务机关发给的一切证件,如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等。
5.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注销税务登记报告及所附的材料应当及时予以审核,并填写纳税清算申报表,对符合法律规定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和交回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应当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给纳税人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和往销税务登记清税通知书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如果发生经营地点、住所迁移涉及管辖的税务机关变动时,在向原登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还应及时持经营地点、住所迁移证明和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向迁人地税务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迁人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即可予以办理并核发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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