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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四月份申报企业补贴项目汇总<<



01
个人创客

条件:申请人须是有依托单位的创客个人;依托单位须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客空间、孵化载体、高等院校或技工学校。

最高资助金额:50万

截止时间:2017年4月21日



02
创客创业资助

条件:申请创业大赛优胜项目创客创业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优秀企业或团队、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或行业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初创组优胜者在深圳实施竞赛项目并于2014年1月1日以后在深圳依法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请普通创客创业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深圳依法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客企业。

最高资助金额:100万

截止时间:2017年4月21日

03

创客空间

条件:(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至3000平方米,其中创客个人或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入驻创客团队、创客企业(截至本年度1月1日,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不少于20个,且截至申报截止日创客团队或企业的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

(四)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五)截至申报截止日,创客空间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

(六)已获创客空间事前资助的单位,其项目须经验收合格,且由财政资助经费支出的费用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最高资助金额:500万

截止时间:2017年4月21日

04
技术攻关

条件:(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只能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

(二)申请单位应当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能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具备承担大型高技术研究开发或者产业化项目能力。省科技特派员入驻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最高资助金额:1000万

截止时间:2017年4月21日

课题网址:http://www.szsti.gov.cn/services/programs/201703.4.1

05
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是一项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50%的比例,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或税前摊销)。

截止时间:2017年5月31日

06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项目

条件:1、在深圳市登记注册,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规范经营,近三年无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各项监管法律法规,无不良信用记录;

3、以融资性担保为主营业务,2016年融资性担保业务发生额占担保业务总额60%以上,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为我市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发生代偿,单户企业担保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5、融资性担保代偿于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被确认为损失;被担保企业与融资担保公司之间没有资产关联关系。       

6、代偿实际损失是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证明代偿已无法收回的损失净额。

资助金额:2016年度,融资担保小微企业户数占总户数60%以上的,按代偿实际损失的20%进行补偿;融资担保小微企业户数低于总户数60%但中小微企业户数占总户数80%以上的,按代偿实际损失的10%进行补偿;单户小微企业代偿最高补偿100万元。

截止时间:2017年4月28日

07
深圳市企业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补贴项目

条件: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在完成重组后一年内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市,且迁入公司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

3、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市满一年;

4、企业完成重组外地上市公司的时间在2012年至2016年间。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2016年度在深圳市的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5、未获得过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

最高资助金额:500万

截止时间:2017年5月31日

08

2017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条件: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我署备案登记,并已在新三板挂牌且符合本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其它资格条件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2、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3、所谓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4、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

5、已获得过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或其它市政府财政资金改制阶段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最高资助金额:50万

截止时间: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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